【律师提醒】涉及账户安全的交易行为一定要注意,切勿将自己的密码随意告知他人,否则自己的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不发分子的侵害!
【案件回放】
艾某和朱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经他人介绍共同来到某工地打工。由于朱某不太会使用智能手机,于是艾某帮助朱某在朱某的手机上注册了支付宝账户。朱某出于对艾某的信任,让艾某帮助自己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艾某告知朱某为了防止其忘记密码,故在手机上设置了记住秘密的选项。然而艾某在帮助朱某注册账户的过程中自己悄悄记下了朱某的支付密码,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朱某的账户将朱某账户内的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经法院审理认为,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艾某帮朱某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帮助朱某绑定银行卡,在此过程中,艾某暗自记下朱某的支付密码,后多次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朱某的账户,将朱某银行卡内的现金五千元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故艾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涉及账户安全的交易行为一定要注意,切勿将自己的密码随意告知他人,否则自己的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不发分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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