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案例回顾】
林某某于2021年12月25日,在B市朝阳区XX汇XXX店铺、XX饰物局、XX店铺等店内,以藏匿商品的方式将衣物、首饰等商品窃走。被告人林某某于2022年2月1日20时许,在B市朝阳区XX汇,在XX店铺、XX店内、XX店等店内,使用同样手段将首饰、衣物、食物、盘子、化妆品等物品窃走。
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391元。被告人林某某后于2022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处起获部分其盗窃的首饰、化妆品、衣物等物品,其中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相关被害单位并已取得谅解。被告人林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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