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台律师提醒】推销期权证书,以分红为诱饵要求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很有可能是传销活动,此类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犯罪!
【案件回放】
自2017年4月,安某等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当地策划组织传销活动。安某与罗某、白某等人在当地向社会公众推销其开设的网址,以购买期权成为会员获得分红作为宣传手段,要求被害人加入该组织后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后安某等人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安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追缴其所有违法犯罪所得。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安某等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向当地社会公众销售期权证书,以公司将会上市分红作为宣传噱头,要求该被害人购买期权证书以成为会员,并要求被害人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下线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故安某的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推销期权证书,以分红为诱饵要求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很有可能是传销活动,此类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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