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台律师提醒】若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加以收购并销售的,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酿成大错!
【案件回放】
宁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成人用品店,然而店内收益不佳,于是宁某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计划销售其他产品。宁某得知某款保健品销量很高,在明知该保健品是国家禁销产品并具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情况下,从外地进货并在其店内销售。后当地的居民发现宁某销售此保健品,进行举报,后侦查机关将宁某店内所销售的产品查获,经鉴定,宁某店内销售的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法院审理认为,宁某销售该保健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宁某为了提高其成人用品店内销量,在明知某款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加以收购并在其店内出售,且经鉴定,宁某所出售的该款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故宁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故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宁某销售产品数量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若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加以收购并销售的,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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