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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1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使用微信、蝙蝠APP聊天软件,并创建名为“兄弟们啊”的聊天群,共同商议,预谋在本区XX小区外守候,绑架独自驾车外出的女性住户,向其家属勒索赎金;同时约定2021年6月3日见面继续共谋实施绑架行为。后因被警方抓获而未能实施。同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均被抓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微信、蝙蝠APP聊天记录、扣押清单...

【案件回放】


2021年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使用微信、蝙蝠APP聊天软件,并创建名为“兄弟们啊”的聊天群,共同商议,预谋在本区XX小区外守候,绑架独自驾车外出的女性住户,向其家属勒索赎金;同时约定202163日见面继续共谋实施绑架行为。后因被警方抓获而未能实施。同年62日,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均被抓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微信、蝙蝠APP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三名被告人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均提出三人只是聊天说大话,并没有想也不可能去实施绑架等犯罪。辩护人均提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只是“口嗨”,开玩笑,并不代表会去实施,也没有准备工具、踩点、巡察等准备行为。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某、韦某、李某为实施绑架勒索钱财行为而进行商议共谋,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仅是在微信群内聊天“口嗨”,说大话,并没有想真正实施犯罪,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预备行为分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为犯罪制造实行犯的主观条件也系犯罪预备。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在群内聊天商议,言语交流中取财目的明确,始终不变,犯罪方法从酒驾碰瓷、偷、抢到最后确定到上海XX小区绑架女人质,三人的言语交流涉及到犯罪的具体行为、实施手段、勒索金额,并具体到犯罪地点、对象,准备绳子、刀等作案工具,而且三人因网上聊天交流不顺畅约定到现实见面中具体商议如何绑架搞钱,从三人交流的言语、语气中足以表明三人不仅仅是逞口舌之快,所谓的图个“口嗨”,而是在商议实施犯罪的具体计划,并逐步达成合意。三人到案之后均曾在案供认如果不被警察抓获,见面后会继续商议如何绑架搞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系共谋商议实施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犯罪预备行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陈某、韦某、李某系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尚在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的预备阶段,还未有进一步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等预备行为,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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