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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专卖法规销售烟弹,构成犯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21:35 浏览量:228

【律师提醒】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并不违法,但不可销售香烟等专营专卖产品,否则可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20191月至2017年8月期间,杨某从他人处购入多品牌“ 加热不燃烧烟弹”,并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微信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后杨某在销售的过程中在其小区被警方抓获,且警方当场查扣涉案“加热不燃烧烟弹”一百条。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查扣的涉案烟弹均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扣押的涉案烟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杨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多品牌“ 加热不燃烧烟弹”,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并在当地开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余元。故杨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犯罪所得并缴纳罚金,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并不违法,但不可销售香烟等专营专卖产品,否则可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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