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通过盗窃、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作出违法犯罪的举动!
【案件回放】
庄某失业后游手好闲,以扒窃为生,自2020年4月,庄某就经常在当地寻觅独行的行人,并在尾随过程中扒窃他人的手机。2020年5月3日,庄某从公交车下车后尾随行人曾某行走至某商场,后从曾某的口袋内扒窃了一部苹果手机,得手后的庄某将扒窃所得手机以三千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涉案赃款挥霍一空。后当地民警将庄某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庄某扒窃他人、抢夺他人财物以获取不法利益,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庄某出狱后又通过尾随他人,扒窃他人手机后销赃获利的方式获取财物,后被警方抓获。故庄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庄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法院遂结合庄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通过盗窃、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为了一时利益而作出违法犯罪的举动!
收藏本文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