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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或可获刑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3:39:37 浏览量:282

【案件回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路站出口附近,以金钱利诱方式引诱何某、包某、娄某口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何某、包某、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何某、包某、娄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朱某、周某2分别从服刑场押解至上海市浦东...

案件回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路站出口附近,以金钱利诱方式引诱何某、包某、娄某口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何某、包某、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何某、包某、娄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朱某、周某2分别从服刑场押解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羁押。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四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孙某、朱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孙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行为,可从轻处罚。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对孙从轻处罚。周某1的辩护人提出周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周从轻处罚。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系坦白,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朱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以金钱引诱、促使多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两罪并罚。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孙某、朱某曾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引诱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相关被告人的多次前科、劣迹情节酌情考量。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具有坦白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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