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路站出口附近,以金钱利诱方式引诱何某、包某、娄某口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何某、包某、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何某、包某、娄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朱某、周某2分别从服刑场押解至上海市浦东...
【案件回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XX路站出口附近,以金钱利诱方式引诱何某、包某、娄某口服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后何某、包某、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何某、包某、娄某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呈阳性。同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1、朱某、周某2分别从服刑场押解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羁押。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毒品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四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孙某、朱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孙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行为,可从轻处罚。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孙某的辩护人提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对孙从轻处罚。周某1的辩护人提出周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周从轻处罚。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朱系坦白,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朱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以金钱引诱、促使多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将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两罪并罚。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孙某、朱某曾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引诱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相关被告人的多次前科、劣迹情节酌情考量。孙某、周某1、朱某、周某2具有坦白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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