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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有漏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3:29:15 浏览量:101

【案情回放】2021年9月10日,明某在贵阳市“盒马鲜生超市”,通过无人收银机自助结账时,趁无人监管之机,将1盒食品盗走。又在同年9月26日,同一超市将2盒精选五花肉、1盒芸岭有机土豆、1份干红辣椒、1块冬瓜盗走。此后至2022年1月4日,明某在“盒马鲜生超市”,通过无人收银机自助结账时,趁无人监管之机又实施了三次盗窃。后经价格认定,几次被盗的全部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88.93元。案发后,明某...

【案情回放】


2021年910日,明某在贵阳市 “盒马鲜生超市”,通过无人收银机自助结账时,趁无人监管之机,将1盒食品盗走。又在同年926日,同一超市将2盒精选五花肉、1盒芸岭有机土豆、1份干红辣椒、1块冬瓜盗走。此后至202214日,明某在 “盒马鲜生超市”,通过无人收银机自助结账时,趁无人监管之机又实施了三次盗窃。后经价格认定,几次被盗的全部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88.93元。案发后,明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88.93元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盒马鲜生超市”窃取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88.93元,其多次盗窃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因明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大众认知中,通常认为只有盗窃金额达到1000才构成入刑标准。但是通过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见,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多样,采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方式的,盗窃的金额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切莫认为“顺手牵羊”几样小东西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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