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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3:24:22 浏览量:168

打砸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回放】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秀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678路公交车,车内乘客超过10人并有老人和小孩乘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被告人邓秀某与公交车司机武景某发生争执,并于678路公交车驶离丰台区南三环外环主路洋桥西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景某进行殴打,导致司机武景某紧急...

打砸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邓秀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乘坐678路公交车,车内乘客超过10人并有老人和小孩乘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被告人邓秀某与公交车司机武景某发生争执,并于678路公交车驶离丰台区南三环外环主路洋桥西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景某进行殴打,导致司机武景某紧急刹车,与冯晓某驾驶的京NF××××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振某等多名乘客受伤。经鉴定,678路公交车的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900元,京NF××××汽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6240元,被害人姜振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秀某于2018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邓秀某已对车辆损失及被害人姜振某所受损失进行了赔偿。

 

【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邓秀某因公交车在站点停靠及下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继而在公交车驶离位于主路的公交站时,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导致司机紧急刹车,致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车内多名司乘人员受伤。被告人邓秀某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本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乘车,保持冷静、克制,不能因一时冲动实施干扰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以岗位职责规范自身行为,维护乘车秩序、保证乘客安全和行车安全,正确处理司乘纠纷,避免意气用事激化矛盾。司乘人员应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共同构建和谐乘车环境,维护良好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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