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认定【案件回放】2017年12月26日,马某祥向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800元。2018年6月26日,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马某祥发放了借款,马某祥未依约还款。2018年11月23日,通用振兴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马某祥所欠款项,但马某祥未偿还代偿款项,通用振兴公司...
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认定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26日,马某祥向某银行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800元。2018年6月26日,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向马某祥发放了借款,马某祥未依约还款。2018年11月23日,通用振兴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某银行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马某祥所欠款项,但马某祥未偿还代偿款项,通用振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马某祥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8800元、利息463.55元;(2)马某祥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以1926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马某祥支付律师费800元;(4)马某祥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马某祥不承认其签署了《借款合同》,认为电子签名不是他本人签名。
【律师论法】
就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而言,一旦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书面授权或通过签署平台电子授权同意对其个人信息(通常包括姓名、手机号和公民身份号码)进行认证并通过认证,CA机构向其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即数字证书后,该当事人就像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身份证一样具备了签署电子合同的能力,电子签名亦具有了专属性。
本案中,马某祥与某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通用振兴公司与某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银行天津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马某祥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还本付息。马某祥虽对借款一事不予认可,但其承认因个人原因退学,学校不退还其学费,故没有还款,印证了 该笔借款由其本人使用的事实。通用振兴公司作为保证人在马某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马某祥偿还了在某银行天津分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通用振兴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之时,即与马某祥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马某祥应负有向通用振兴偿付代偿款项的义务。故本院对通用振兴公司要求马某祥支付代偿本金18800元及利息463.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马某祥没有及时向通用振兴公司偿还代偿款项,给通用振兴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通用振兴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其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等外,还应当包括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对通用振兴公司要求马某祥自其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代偿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纸质合同的显著特点表现在合同签订过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面。法院需要从多方面对电子合同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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