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职业院校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若学校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秦某是某职业院校的一名大三学生,根据该学校的培养计划,大三的学生应当在与该学校有合作关系的某企业进行带薪实习。然而就在秦某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实习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某日,在秦某下班骑电动车返回学校的过程中,秦某为了方便驾驶在机动车道路上,后在转弯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秦某承担全部责任。后秦某的父母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实习,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鉴定、管理责任,故依法判决该职业学的对秦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秦某按照其学校的规定进行实习,故该实习虽然属于带薪内容,但仍然是学校的教育实践环节,故学校应当在学生实习的期间对学生起到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然而该职业学校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并未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得学生脱离监督和管理,未尽到安全警示教育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违章,故其本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故法院酌定该学校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职业院校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到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若学校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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