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规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吸收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一方私自在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基本案情】
小草、小花系夫妻,小草于婚姻存续期间为帮朋友私自向小王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小王要求不知情的小花在《借条》中签名,小草明确告知小王其妻子不知晓且一定不同意签名。后因小草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草、小花共同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系小草帮朋友所借,小花在小草借款时不知晓并未在《借条》中签名。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小草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借款应属小草的个人债务,小花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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