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间,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资质许可的前提下,伙同他人购买柴油并非法储存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一无名大院内,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经称重,被告人赵某被抓获时非法储存的柴油总计40920公斤;经鉴定,赵某非法储存及经营的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经安全评估,上述柴油属于危险物品、危险货物;现场...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间,赵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获得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资质许可的前提下,伙同他人购买柴油并非法储存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一无名大院内,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经称重,被告人赵某被抓获时非法储存的柴油总计40920公斤;经鉴定,赵某非法储存及经营的柴油十六烷值不合格;经安全评估,上述柴油属于危险物品、危险货物;现场存在7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查项;不符合项可能造成的危险为可能引发危险物品(柴油)的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5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4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律师提醒】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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