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0年7月的一天,李某诗因打篮球致使右手受伤,7月29日在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拍片结果显示:右前臂尺骨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当日李某诗到阳新县民康诊所就诊,医生对其采取石膏固定的治疗方案。7月31日,李某诗自行取下石膏。当晚11时许,李某诗和其弟弟李某2在阳新县夜市摊上,与李某1、王某1等人发生身体冲突。报警后,李某诗称右手被李某1、王某1二人打伤,并于8月1日凌晨在阳新县人民...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的一天,李某诗因打篮球致使右手受伤,7月29日在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拍片结果显示:右前臂尺骨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尚可。当日李某诗到阳新县民康诊所就诊,医生对其采取石膏固定的治疗方案。7月31日,李某诗自行取下石膏。当晚11时许,李某诗和其弟弟李某2在阳新县夜市摊上,与李某1、王某1等人发生身体冲突。报警后,李某诗称右手被李某1、王某1二人打伤,并于8月1日凌晨在阳新县人民医院拍片结果显示:右尺骨远段骨折,骨折端对位对线可。8月12日,李某诗到阳新县第三人民医院对其右手骨折处进行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谎称骨折系李某1、王某1二人所致,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在法医对其伤情鉴定时仍然隐瞒7月31日前右手已骨折的事实,致使法医作出轻伤鉴定。后李某诗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公安民警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李某诗隐瞒事实,且7月29日拍片结果与8月1日拍片结果显示骨折处为同一部位且无明显差异。在2020年12月7日,民警再次找李某诗调查时,在证据面前,李某诗承认了上述事实。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律师分析】
李某诗隐瞒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诗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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