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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起主要作用也可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从犯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8:30:00 浏览量:154

【案件回放】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某在冯某(已判刑)联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手术室及病房,多次参与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负责“受体”肾脏移植手术后的护理工作。2019年4月12日,“供体”骆某和“受体”焦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与张某(已判刑)、王某1(已判刑)为“受体”焦某提供术后护理,“受体”焦某为肾脏移植支付费用70万元...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在冯某(已判刑)联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手术室及病房,多次参与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负责“受体”肾脏移植手术后的护理工作。

2019年4月12日,“供体”骆某和“受体”焦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与张某(已判刑)、王某1(已判刑)为“受体”焦某提供术后护理,“受体”焦某为肾脏移植支付费用70万元。

被告人薛共获利12000元。现已退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薛的供述,证人冯某、梁某、王某2、皇某、侯某、张某、王某1、焦某、骆某、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刑事判决书,薛手机通话记录,“受体”焦某病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罚没票据,被告人薛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薛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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