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重点处理的两个问题。
离婚后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该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小草与小花系夫妻,育有一女,后双方因争吵不断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小草抚养,小花每月自愿给付抚养费500元”。两年后小花再婚,小草离婚后一直单身。离婚后孩子本与小草共同生活,小花每周接走一次,后因小草母亲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孩子就跟随小花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并由小草处转至小花所在处上学。后小花诉至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经询问孩子,其表示愿随小花一起共同生活,并详细叙述了各种理由。小草则强烈不同意孩子变更到小花名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经询问,其表示愿随小花一起共同生活,喜欢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且在回答询问的问题过程中,逻辑清晰,言词肯定,因此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愿。且鉴于目前孩子已随小花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故对小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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