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余某自2019年11月13日和付某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或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被付某殴打虐待,同时余某的低保、残疾人补助等经济来源也由付某掌握控制,平时付某自己在外大吃大喝的同时却并不给余某钱供其正常生活,致使余某长期以腌菜、咸菜、米面为生。上述行为对余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2021年10月16日13时许,余某请求张某给付某打电话,让付某来接其回家,付某骑电瓶车赶到张某店内,即用拳头巴掌殴...
【案情回放】
余某自2019年11月13日和付某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或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被付某殴打虐待,同时余某的低保、残疾人补助等经济来源也由付某掌握控制,平时付某自己在外大吃大喝的同时却并不给余某钱供其正常生活,致使余某长期以腌菜、咸菜、米面为生。上述行为对余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2021年10月16日13时许,余某请求张某给付某打电话,让付某来接其回家,付某骑电瓶车赶到张某店内,即用拳头巴掌殴打余某,被张某劝解开后,在余某的请求下,由张某骑自己的电瓶车带着余某和付某一起回到付某和余某在燕山乡付家岗的家中,张某在离开时还劝诫付某不要再殴打余某。当日14时40分左右,付某再次无故对余某进行殴打,并在余某逃离时,追赶至村头水泥路处,用路边砖块打、砸余某的头部及肩部,至余某左侧额头受伤流血,后因余某头部流血不止,付某骑电瓶车带余某至定庵村卫生所缝针并包扎,治疗后两人回到家中,付某对余某仍然进行辱骂,并称今天一定要把余某打服,导致余某产生轻生念头并在屋内喝下农药乙蒜素,付某在家中院子看到余某拿着农药瓶从屋内出来,已经明白余某喝农药自杀,但未当即采取催吐等急救措施,也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直到两小时后,因为余某呼吸困难并开始呕吐,才于当日18时46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余某被救护车送至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2021年10月16日20时50分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律师分析】
付某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付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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