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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因长期猜疑其妻子出轨,双方因此发生过争执。2021年12月23日11时许,李某因家庭琐事心生怒气,电话确认大女儿当日不回家,并以天气寒冷为由不让二女儿回家后,趁其妻子孙某在卧室床上侧躺休息之机,持木棍多次击打孙某头部。后李某又将孙某拽至卧室门口西侧,后李某又将孙某拽至卧室门口西侧,用被...

案件回放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孙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因长期猜疑其妻子出轨,双方因此发生过争执。2021年12月23日11时许,李因家庭琐事心生怒气,电话确认大女儿当日不回家,并以天气寒冷为由不让二女儿回家后,趁其妻子孙某在卧室床上侧躺休息之机,持木棍多次击打孙某头部。后李 又将孙某拽至卧室门口西侧,后李又将孙某拽至卧室门口西侧,用被褥盖住孙某上半身及头部,用力按压孙某头部,并随手捡起砖头再次多次击打孙某上半身及头部,并使用草叉等物品对孙某上身进行拍打。后李返回卧室喝酒,酒后再次殴打孙某。孙某趁李回屋喝酒之机电话报警。李喝酒后回到院子,见孙某不再动弹,以为其已死亡,遂产生轻生念头,将自家大门上锁并用木头顶住后,用菜刀将自己脖子割伤,自杀未遂。

济宁市XX局兖州分局接报警后,立即指派出警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李和孙某均受伤躺倒在地,遂将二人送往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孙某头面部、肋骨、左侧气胸、左桡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菜刀、砖块、木棍等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1、孔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李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属于事先无预谋的激情犯罪,与预谋报复杀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5、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长期猜疑被害人孙某出轨心生怨气,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使用木棍、红砖、铁头草叉多次击打被害人孙某的头面部等要害部位,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孙某身体多处损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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