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妻子邱某1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一把柴刀,独自一人驾驶车牌为赣J8××××的越野车,到其妻子邱某1上班的醴陵市浦口镇合水引线厂宿舍。金某要邱某1和自己回家,邱某1不答应,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金某遂到车上拿来事先准备好的柴刀,并用柴刀在邱某1的床边敲击了几下威胁邱某1,住在宿舍隔壁的金某的岳父邱某2、岳母龙某1听到...
【案件回放】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妻子邱某1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一把柴刀,独自一人驾驶车牌为赣J8××××的越野车,到其妻子邱某1上班的醴陵市浦口镇合水引线厂宿舍。金某要邱某1和自己回家,邱某1不答应,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金某遂到车上拿来事先准备好的柴刀,并用柴刀在邱某1的床边敲击了几下威胁邱某1,住在宿舍隔壁的金某的岳父邱某2、岳母龙某1听到争吵后来到邱某1房间,金某质问邱某2,因不满邱某2不承认之前让邱某1与其离婚的事情,非常愤怒,于是金某用柴刀往邱某2胸口砍去,邱某2拿起旁边的木椅反抗,砸向金某,金某用柴刀抵挡,柴刀木把被砸断一截。金某愤怒至极,产生了砍死邱某2的想法,遂用双手持柴刀用力朝邱某2上半身一顿乱砍,邱某2被砍后倒地大声呼救。邱某2的同事黄某听到呼救后赶来制止金某,金某便用柴刀砍黄某,黄某在逃跑时背部被龙水金砍了一刀,黄某逃离现场后金某没有追砍。金某拿刀继续追砍国某,邱某1过来阻拦,欲抢金某的柴刀,金某警告其不要靠近,邱某1没听,金某遂朝邱某1右手大臂砍了一刀,邱某1被砍后跑开了。
龙某1在一旁用撑衣架戳龙水金想阻止他,金某愤怒之下产生了杀死龙某1的想法,遂双手持柴刀朝龙某1的身上用力砍,第一刀龙某1用撑衣架抵挡砍到其手臂上,第二刀和第三刀分别砍在左右肩膀靠脖子处,第四刀砍在额头靠近右边太阳穴的位置。龙某1被砍后逃到自己宿舍反锁了房门,金某用柴刀砍宿舍门欲继续砍龙某1。这时邱某1来求情,某金没理会,邱某1就来抢柴刀,金某双手持柴刀砸了邱某1一下,邱某1额头靠右眼的位置被砸伤。金某砍坏宿舍门后进入房间,看到龙某1坐在地上,伤口一直在流血,警告龙某1以后不要再讲离婚的事,不然会砍死她,后金某带着柴刀驱车逃离了现场。
2021年5月28日中午14时许,金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邱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龙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邱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某的父亲龙某2代表金某向被害人邱某1、邱某2、龙某1、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因本案而支出的相关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四被害人均对金某予以谅解,并自愿在刑事谅解书、协议书、收条上签字及按手印。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金某与妻子邱某1因为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后,金某持柴刀故意砍杀邱某2和龙某1,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金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金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金某在与妻子邱某1发生矛盾后,将矛盾的原由责怪到其岳父母身上,当其妻子邱某1不愿意跟其回家时,立即从车上拿出柴刀,并持柴刀将前来劝架的岳父砍成重伤,岳母砍成轻伤,对劝架的人一顿乱砍。从上诉人金某所持的凶器、对他人不顾一切的砍杀行为,证明金某的行为特征符合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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