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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马某(殁年72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身患疾病、生活无望而相约自杀。陈某于2021年3月29日7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家中,为帮助马某自杀,通过使用羽绒服闷堵马某口鼻等方式,致其当场死亡。随即陈广聚采用鞋带、胶带勒颈、上吊等方式自杀,后被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符合被他人闷堵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陈墨菊于2021年3月29日...

案件回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马某(殁年72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身患疾病、生活无望而相约自杀。陈2021年3月29日7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家中,为帮助马某自杀,通过使用羽绒服闷堵马某口鼻等方式,致其当场死亡。随即陈广聚采用鞋带、胶带勒颈、上吊等方式自杀,后被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符合被他人闷堵口鼻、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陈墨菊2021年3月29日15时许,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民警口头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于同年4月2日14时经刑事传唤到案。作案工具黑色羽绒服等物证依法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与他人相约自杀,并在家中通过闷堵口鼻等方式帮助他人自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开庭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系自首,开庭时己年满75周岁,其行为获得家属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5年或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与被害人马某相约自杀,并在家中通过闷堵口鼻等方式帮助被害人马某自杀,故意非法剥夺马某生命,致其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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