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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20年7月份,被告人史利歆与张焕荣商议,以5万元价格购买张焕荣腹中孩子,在预付3000元定金后不定时向其支付营养费。2020年10月22日,张焕荣在聊城国际和平医院生育一男婴后,于次日上午在该医院门口,史利歆给张焕荣47000元现金后将男婴抱走。【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史利歆与张焕荣商议,以5万元价格购买张焕荣腹中孩子,在预付3000元定金后不定时向其支付营养费。20201022日,张焕荣在聊城国际和平医院生育一男婴后,于次日上午在该医院门口,史利歆给张焕荣47000元现金后将男婴抱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焕荣出卖自己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史利歆收买该婴儿,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焕荣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尚有年仅一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且无其他人可代其抚养;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未发现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未发现不良影响。因此,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史利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对被买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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