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徐某为北京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2021年4月,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渣土破碎场组织施工,在拆除粉碎机传送带时,发生铲车溜车事故,导致工人李某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调查,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徐某负有安全生产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二被...
【案件事实】
徐某为北京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2021年4月,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渣土破碎场组织施工,在拆除粉碎机传送带时,发生铲车溜车事故,导致工人李某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调查,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徐某负有安全生产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 90万元,并取得谅解。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配合民警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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