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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21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湘NE××××轻型栏板货车到洪江市收购落地柑橘、木姜子。收购完毕后,被告人张某于上午10时左右驾驶车辆准备返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家中。在途经时,被告人张某为避让对向来车而进行倒车,因疏忽大意将车后方行人张某甲撞伤。被告人张某与搭其顺风车的梁某下车查看,梁某告诉被告人张某被撞的人是同村的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未报警并保护现...

【案件回放】

   20218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湘NE××××轻型栏板货车到洪江市收购落地柑橘、木姜子。收购完毕后,被告人张某于上午10时左右驾驶车辆准备返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家中。在途经时,被告人张某为避让对向来车而进行倒车,因疏忽大意将车后方行人张某甲撞伤。被告人张某与搭其顺风车的梁某下车查看,梁某告诉被告人张某被撞的人是同村的张某甲。被告人张某未报警并保护现场,独自将张某甲扶上车辆副驾驶室并系上保险带,驾驶车辆载着张某甲往芷江侗族自治县罗卜田乡方向行驶。行车途中被害人张某甲呕吐不止,且无法坐稳,被告人张某害怕张某甲死在车上,为逃避责任,当车行驶至中方县桐木镇往芷江侗族自治县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把车停下,将张某甲从车上搬下并遗弃在公路边的树下后独自驾车离开,回到罗卜田乡的家中。当日中午时分,张某甲被路人发现并联系上其亲属,随后张某甲被送至洪江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7时许,经家属要求并签署拒绝治疗意见书后,洪江市人民医院为被害人张某甲办理出院手续,张某甲在回家路上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左侧头部后枕部受钝性暴力作用(人倒地后头部先着地),致颅骨骨折,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被告人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18720时许,被告人张某接到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赔偿了附民原告人6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了6460元的被害人张某甲的尸体殡葬费用。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在倒车避让车辆时因疏忽引发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非但没有报警并积极从始而终救治伤者,且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死亡,张某主观上已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转化为杀人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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