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梁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其上线QQ昵称“A印象♠”(未到案)发送给其带有二维码的广告图片可能用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梁某仍利用他人微信向微信群发送该图片,致使辽宁建昌被害人尹某通过扫描该图片上的二维码被网络诈骗193万余元。经统计,2021年12月28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他人微信向群成员累计达32420人...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梁某为非法获利,明知其上线QQ昵称“A印象♠”(未到案)发送给其带有二维码的广告图片可能用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梁某仍利用他人微信向微信群发送该图片,致使辽宁建昌被害人尹某通过扫描该图片上的二维码被网络诈骗193万余元。经统计,2021年12月28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他人微信向群成员累计达32420人的153个微信群发送该图片。被告人梁某因此获利三、四千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律师提醒】
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8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合理,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罪刑法定,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被告人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增强守法观念,做遵纪守法公民。
收藏本文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