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9月5日晚20时后,被告人曹中洲驾驶苏GS××某某吉利牌小型汽车到其同村波平超市购买香烟,于20时30分许(案发现场监控记录时间,下同)到波平超市,并将其车辆斜停放在超市北门门口西侧水泥场地与超市门前水泥路上,此时被害人陈某2躺在车辆右前方水泥地上(监控记录显示,至案发时其有间断性肢体活动)。20时37分左右,被告人曹中洲...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5日晚20时后,被告人曹中洲驾驶苏GS××某某吉利牌小型汽车到其同村波平超市购买香烟,于20时30分许(案发现场监控记录时间,下同)到波平超市,并将其车辆斜停放在超市北门门口西侧水泥场地与超市门前水泥路上,此时被害人陈某2躺在车辆右前方水泥地上(监控记录显示,至案发时其有间断性肢体活动)。20时37分左右,被告人曹中洲购物结束后从被害人陈建兵身边经过至驾驶室并发动车辆,将车辆倒车调正方向后利用超市西侧水泥场地进行调转车头,苏GS75某某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水泥地上时碾压了前方躺在地上的被害人陈建兵。被告人曹中洲未下车查看,苏GS××某某号小型汽车在被害人陈建兵身上停留数秒后在水泥地上调转车头后由东向西驶离现场。20时42分许,被告人曹中洲因其怀疑碾压被害人陈建兵而驾车返还现场,查看监控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电话。被害人陈建兵在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死亡。
【法律依据】
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曹中洲驾驶机动车辆利用非道路进行调头时,疏于观察周围情况,碾压被害人陈建兵并致使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曹中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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