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2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陈兴林将自己的四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一6217281912000321810、卡二6217280502918144890、卡三6217282012902228509、卡四6217280817200200410)先后提供给陈照良用于转账刷流水,至2022年4月22日,四张银行卡贷方发生额计580多万元。...
【案件事实】
2022年2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陈兴林将自己的四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一6217281912000321810、卡二6217280502918144890、卡三6217282012902228509、卡四6217280817200200410)先后提供给陈照良用于转账刷流水,至2022年4月22日,四张银行卡贷方发生额计580多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兴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兴林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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