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出借银行卡绝非小事,借用人若用于违法犯罪则出借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民众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增强守法观念,做遵纪守法公民。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尾号xxxx)、平安银行卡(尾号xxxx)与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提供给林某某(未到案)使用。经查证,2021年10月9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中国银行卡收入单项流水合计约390万元,其中被害人张某1(被网络诈骗176万余元)于2021年10月20日转入该张卡3万元。国家反诈平台数据显示:被害人潘某(被网络诈骗100万元)于2021年10月20日转入该卡1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获利约4000元。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收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不枉不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律师提醒】
出借银行卡绝非小事,借用人若用于违法犯罪则出借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民众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增强守法观念,做遵纪守法公民。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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