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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借卡导致牢狱之灾,究竟为何?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1:51:12 浏览量:315

【案件事实】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楠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尾号3388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上家“吕先生”(在逃)用于支付结算使用。该对公账户涉及电信诈骗案6起,支付结算流水为人民币7,841,619.95元。被告人王楠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2022年10月22日,在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被害人朱...

【案件事实】

      202210月,被告人王楠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尾号3388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上家“吕先生”(在逃)用于支付结算使用。该对公账户涉及电信诈骗案6起,支付结算流水为人民币7841619.95元。被告人王楠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20221022日,在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小区,被害人朱某被他人网络诈骗人民币350098元,其中人民币18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楠所出售的尾号3388中国农业银行对公账户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王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予以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故辩护人提出的对王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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