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闵行区看守所管教,负责管理该所一监区的监管工作中,在明知看守所有正规接济物品渠道和接济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其管理的监房在押人员江某的请托,承诺为江私下从看守所外带入书籍和食品。尔后,经由与江某同监房的在押人员周某某通过律师传话,殷某某、陈某某购买手机、准备书籍、字典,并由殷将采购的手机藏匿于...
【案件事实】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闵行区看守所管教,负责管理该所一监区的监管工作中,在明知看守所有正规接济物品渠道和接济物品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接受其管理的监房在押人员江某的请托,承诺为江私下从看守所外带入书籍和食品。尔后,经由与江某同监房的在押人员周某某通过律师传话,殷某某、陈某某购买手机、准备书籍、字典,并由殷将采购的手机藏匿于字典中予以塑封,于1月18日将该些物品交张某。被告人张某未对塑封的书籍进行检验,亦未接受看守的检查便擅自将上述物品带入所内,又在看守所例行抄监结束后再将上述物品传递给江某。江某得手机后与同监房的周某某共同使用,但被周以案件运作帮助江某减轻处罚等为由,骗取江某妻子陆某某转账的人民币10万元,后周再次欲行骗50万美元时,因江某使用手机联系袁锦华传话给妻子陆某某,而袁某某发觉异常遂联系与张某相识的沈某某,由沈告知张某在押人员江某使用手机联络外界事宜。2月23日张某获知上述信息后立即向看守所领导汇报并对江某进行抄监,当场搜查出苹果牌手机一部和充电宝一个等物,当日张某主动交代上述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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