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因被害人张某1欠自己钱未归还,通过拨打要账广告小卡片上的电话找人帮自己索债。朱某的朋友即被告人毛某知道后让被告人黄某给朱某帮忙。6月14日下午,黄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载着三名索债的年轻男子(身份不明)在荆州市沙市区寻找张某1。当天17时许,以上三名索债的年轻男子找到张某1并强行将其架到车上,威胁并殴打张某1让其还钱,而张某1要求见朱某本人。后黄某等人将张某1带至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城市便捷酒店,与在此等候的朱某、毛某、罗某(另案处理)等人碰面,一众要账人员继续逼迫张某1还钱,并对其进行殴打。数分钟后,因张某1称无钱归还,黄某等人又将其架上黑色轿车,由黄某驾驶车辆。黄某与毛某联系并按照毛某的建议到安家岔的一家餐馆吃饭,毛某和朱某随后到达该地点。饭毕,朱某、黄某、毛某等人继续让张某1还钱,直至当日22时40分左右朱某收到2万元后才让张某1离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1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向被害人张某1赔偿了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毛某已向被害人张某1赔偿了人民币2000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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