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1年6月某日,在北京市某区,被告人李某通过手机通信软件联络,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并出售获利人民币5000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日,在北京市某区,被告人李某通过手机通信软件联络,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并出售获利人民币5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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