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新在担任某1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伙同该局某科科长、被告人谢丽敏,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注册公司13000多户,其中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将住所变更为燕山某4路2号;有350余户企业在东流水某号院注册后规避“限购令”在通州购买350余套商业用房;有3600余户企业系从城六区及通...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新在担任某1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伙同该局某科科长、被告人谢丽敏,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注册公司13 000多户,其中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将住所变更为燕山某4路2号;有350余户企业在东流水某号院注册后规避“限购令”在通州购买350余套商业用房;有3600余户企业系从城六区及通州区迁入,确定存在禁限项目的50户,解除经营异常的1700余户。被告人张新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房山区某1委员会查获归案,被告人谢丽敏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房山区某1委员会查获归案。涉案赃款已冻结或扣押。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张新、谢丽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核准注册公司13000多户,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张新、谢丽敏所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对谢丽敏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谢丽敏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新、谢丽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32年9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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