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李志奇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使弘善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另案处理)多获拆迁补偿款,违规出具确权证明,并由乡村两级组织盖章确权,将弘善市场违规扩建面积认定为被拆迁面积,从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1519.0980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志奇分得50万元。【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志奇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利用担任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使弘善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另案处理)多获拆迁补偿款,违规出具确权证明,并由乡村两级组织盖章确权,将弘善市场违规扩建面积认定为被拆迁面积,从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1519.0980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志奇分得50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李志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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