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浩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王四营地区执法队副队长、负责人期间,与该队负责孛罗营村日常管理的协管员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孛罗营村恶势力团伙成员赵某担任队长的孛罗营村联防队行使,赵某等人借机对孛罗营村内多名流动商贩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部分款...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浩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王四营地区执法队副队长、负责人期间,与该队负责孛罗营村日常管理的协管员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孛罗营村恶势力团伙成员赵某担任队长的孛罗营村联防队行使,赵某等人借机对孛罗营村内多名流动商贩实施敲诈勒索,其中部分款项赵某通过池某上交王四营城管执法队,该队后将钱款充作罚款。池某还通过电话、微信组群等方式向赵某及流动商贩通报检查等事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醒】
被告人陈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管理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浩滥用职权的行为,客观上为孛罗营村恶势力团伙成员贾会琴、赵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提供了条件,本院在量刑时对陈浩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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