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2、被告何某2、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本院指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何某2原告诉称,2015年7月6日,何某2以人民币25万元向被告何某1(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被告何某1表示愿意借款给何某1。 2010年7月6日,何某2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2与何某1达成协议。 ...
原告何某2、被告何某2、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本院指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何某2原告诉称,2015年7月6日,何某2以人民币25万元向被告何某1(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被告何某1表示愿意借款给何某1。
2010年7月6日,何某2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2与何某1达成协议。
何某1表示同意,同意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且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
何某1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又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1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借外汇10万元,其中,将9万元从贷款中转出。
何某1将贷款归还给何某2,并从贷款中扣除利息3万元。
为实现债权,何某1接手后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2以高利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何某2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被逮捕。
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情形,表示对被告人何某2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辩护人无犯罪记录情况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2在本市某银行工作期间,因犯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1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1不起诉。
本文内容(高利转贷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高利转贷罪案例及判刑规定))讲解到这里,如想了解法律知识更多,持续关注网站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