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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法院官方网站((江永县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8:28:56 浏览量:39

江永县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2、被告何某2、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本院指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何某2原告诉称,2015年7月6日,何某2以人民币25万元向被告何某1(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被告何某1表示愿意借款给何某1。 2010年7月6日,何某2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2与何某1达成协议。 ...

江永县人民法院:何某1与何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2、被告何某2、何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本院指定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2、何某2原告诉称,2015年7月6日,何某2以人民币25万元向被告何某1(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被告何某1表示愿意借款给何某1。

2010年7月6日,何某2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2与何某1达成协议。

何某1表示同意,同意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且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

何某1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又将上述债权转给何某1,何某1表示同意转给何某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借外汇10万元,其中,将9万元从贷款中转出。

何某1将贷款归还给何某2,并从贷款中扣除利息3万元。

为实现债权,何某1接手后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2以高利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何某2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被逮捕。

辩护人提出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情形,表示对被告人何某2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辩护人无犯罪记录情况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2在本市某银行工作期间,因犯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1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何某1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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