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澄城县法院院长简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澄城县法院院长简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5:05:36 浏览量:60

1.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 据此,依照《中华人...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王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本案由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原告韩某某的房产过户到被告的名下。

二、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现被告王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韩某某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韩某某的房产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面积XX平方米,被告王某应将其全部所有权过户到被告的名下。

现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故该房产属于被告的共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因办理离婚手续发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主张合理。

被告对原告房产的所有权有优先购买权,其在本案中有权优先购买该房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原告韩某某的房产过户到被告的名下。

二、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提供如下证据:

  1. 证人XXX证言,证明其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

  2. 购房合同,证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购买该房产。

  3. 房屋测绘报告,证明该房产的测绘面积。

经审理认定,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某在2018年1月1日购买该房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向原告韩某某支付XX万元,作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

本案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澄城县 法院院长 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