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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梁溪区法院开庭公告(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20:37:01 浏览量:58

1. 判决书 2.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3. 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4. 本院依法行使调解职权,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5. 法院代码:XXXXX 6. 日期:202...

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原告]陈某1,男,[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陈某2,女,[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 判决离婚;

  2. 判决被告陈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称,双方于[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在感情方面已构成破裂,并已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调查,确如原告所述。

二、被告称,双方于[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在感情方面已构成破裂,并已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法院调查,确如被告所述。

三、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 证人[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 起诉状;

  3. 证据清单。

四、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 证人[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 起诉状;

  3. 证据清单。

五、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结婚,双方共同生活。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增多,感情逐渐破裂。

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要求。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因抚养子女、收集证据、支付诉讼费用等方面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双方就上述争议已协商不成,因此,本判决为调解书。

七、本院依法行使调解职权,经调解无效,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

被告陈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陈某2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代码:XXXXX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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