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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的责任认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4:45:10 浏览量:321

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案情简要】小刚非法运营客车搭载乘客往返县市之间,因价格比县市专线客运班车低一些,对班车的客运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某日,小刚再次非法运营客车搭载乘客。县市专线客运班车承包关联人员大柱驾车赶到现场,大柱踏进小刚驾驶的车辆内,欲拔车钥匙以阻止小刚驾车逃离现场。小刚担心自己因非法营运再次被行政处罚,匆忙启动车辆急驶逃离。在行驶过程中,大柱多次抓、扯小刚操纵方向盘的手臂...

  双方存在混合过错情况下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要】

小刚非法运营客车搭载乘客往返县市之间,因价格比县市专线客运班车低一些,对班车的客运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某日,小刚再次非法运营客车搭载乘客。县市专线客运班车承包关联人员大柱驾车赶到现场,大柱踏进小刚驾驶的车辆内,欲拔车钥匙以阻止小刚驾车逃离现场。小刚担心自己因非法营运再次被行政处罚,匆忙启动车辆急驶逃离。在行驶过程中,大柱多次抓、扯小刚操纵方向盘的手臂。小刚在厮打中仍高速、逆向违章行驶,最终车辆失控撞倒路边电杆后翻车,造成大柱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小刚和乘客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小刚为逃离现场在车内与大柱厮打中仍驾驶机动车在城郊公路上高速逆向违章行驶,致使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危害道路公共安全,造成大柱死亡,其本人和乘客受伤、车辆损毁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危害后果是小刚与大柱二人的混合过错行为造成的,二者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提醒】

  在刑事案件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较为困难。对于主观犯意区分应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发展至结束的全过程,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准确评价。在此案中,小刚与大柱二人竞相升级危险行为,相互实施危险行为共同危害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其中死者大柱兼具刑事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双重身份,大柱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在对小刚量刑时可对其按法定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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