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回放】
被告人尹某受康某(已判决)的指使,在得知徐某要从重庆开车去广东后,以顺路搭车为由将徐某骗至贵州省龙里县。2019年11月5日22时许,康某邀约龚某(已判决)伙同尹某等十余人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利恒步行街强行将徐某以及同行的被害人张某1二人分别带上一辆棕色商务车和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后将被害人张某1、徐某带至龙里县龙山镇蔡家院一山坡上,使用砍刀威胁、恐吓、并暴力殴打徐某、张某1。康某向徐某索要五万元,徐某无钱给付,尹某、康某让徐某向同行的张某1借钱,因张某1没有钱,尹某、康某等人让张某1以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为由向其亲友借钱。直至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30分许,张某1亲友一直未予转钱,康某就让张某1告知其亲友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的事实,同时康某电话告知张某1亲友“我已经没有耐心了,先把钱转过来”、“半小时内转钱,不会动他”,张某1亲友因担心张某1的安危,共转账43000元给张某1。张某1收到转账后,通过支付宝转给尹某37900元钱,通过微信给徐某5100元,徐某将5100元同本人向朋友借的1000元(共计6100元)通过微信转给尹光明,后被告人尹某等人才放张某1和徐某离开。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尹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提醒】
被告人尹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利用被绑架人亲属对其安危的忧虑,逼迫他人满足其不法要求,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尹某系受同案人康某的安排以搭便车为由哄骗被害人至龙里,并使用自己的支付宝、微信等账号接收被害人的钱款,在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威胁被害人,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系本案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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