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对他人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切勿为了一时愤怒而实施犯罪!
【案件回放】
曾某和江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二人因为生活琐事闹矛盾,于是江某对曾某怀恨在心,计划司机报复曾某。后江某在小区楼下的小卖部内购买了“502”叫水以及针管注射器,来到曾某的家门口使用针管将胶水注入曾某家门的锁眼,曾某回家后发现无法打开门,于是请锁匠进行维修,但江某仍然觉得不解气,采取此方式多次将曾某家中的门锁进行破坏。经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判处江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和曾某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后江某对曾某怀恨在心,购置“502”胶水以及注射器等作案工具,在曾某外出后使用注射器将胶水注入曾某家门的锁眼导致曾某家门损坏多次,曾某因此多次花费维修费用以修理家门。故江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随意损毁他人财物,对他人工作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切勿为了一时愤怒而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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