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梦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脚踏实地去实现,切不能空做美梦,妄想一步登天,以免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案件回放】
费某高中毕业,觉得自己长得有几分姿色,计划进入演艺圈。后费某辗转多个演艺公司,在此过程中认识了黎某,黎某在和费某交流的过程中表示自己正在筹划一个女团,可以开展一个选秀节目帮助费某出道,以此获取费某的信任。后黎某告诉费某,费某之所以还没有成功是因为其学历较低,但自己可以帮助费某购买外国某音乐学院的学历,于是费某为了自己的明星梦,转账了八万元作为“学费”,此后,黎某以各种培训费用为名向费某索要款项,总金额高达人民币叁拾万元。后费某的“出道计划”无疾而终,其报警将黎某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黎某利用费某出道心切,故借口帮助费某办理音乐学院证件骗取费某财物,并多次借口收取“培训费”、“联系费”等要求费某转账,故黎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梦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脚踏实地去实现,切不能空做美梦,妄想一步登天,以免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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