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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牟利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11:54 浏览量:291

【案件回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另案处理)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店,利用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通过“小航海”等软件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贩卖客户的个人信息从中牟利。2021年6月份,曹某向被告人黄某介绍该软件,告知其每成成功注册一个软件便获得3元、5元不等的佣金。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发展了在手机店、通讯营业厅上班的黄祖花、欧某(均另案处...

【案件回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另案处理)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店,利用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通过“小航海”等软件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注册账户,贩卖客户的个人信息从中牟利。2021年6月份,曹某向被告人黄某介绍该软件,告知其每成成功注册一个软件便获得3元、5元不等的佣金。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发展了在手机店、通讯营业厅上班的黄祖花、欧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下线推广该软件,从中赚取差价。黄某、欧某利用工作便利,在给客户办理电话卡入网激活、缴费等业务时,未经客户同意,在黄某介绍加入微信群向他人提供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户。2021年6月24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收到上家曹某微信转账给其及其下线佣金共8536.4元。江从中赚取10%的差价佣金即853.64元。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已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伙同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是主犯,但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退出的赃款853.64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积极组织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罪责相对较轻,在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黄金桃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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