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在走路时要注意地面的路况,切勿做一名无视安全状况的“低头一族”,否则因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的,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回放】
郭某于2016年在某小区内购买某房产,并且购买了该小区车库内的停车位用于停放郭某的车辆。2019年11月的某日,郭某在夜间出行计划出某购买夜宵,由于夜晚可见度较低,郭某又手持一件外套准备披上,于是其未注意地面上的积水,故滑倒在地,被其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郭某摔倒导致其左腿骨折,故郭某认为该地面积水导致其滑倒,故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物业公司与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郭某将其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郭某已在该小区居住三年,对该车库的地形应当十分了解,且当日下雨,车库内积水在所难免,郭某自己手持外套挡住视线,故其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物业公司酌情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郭某自身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郭某在小区内的车库因积水滑倒摔伤,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在郭某摔倒之前,郭某正准备套上外套,故其摔倒的原因在于其走路并未专心且外套遮挡视线,与物业公司无关。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而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车库中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在走路时要注意地面的路况,切勿做一名无视安全状况的“低头一族”,否则因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的,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收藏本文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