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矛盾竟波及他人!【案件回放】2021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因与女友陈某某发生矛盾,在陈某某离开后,齐某借酒消愁,并买了一把菜刀携带在身上,来到龙岗区某餐厅一楼准备吓唬陈某某。在餐厅内,被告人齐某见到被害人范某某,误认为是陈某某的新男朋友,随后上前用刀砍了被害人范某某的脖子处。旁边的群众郑某某等人见状,夺下齐焕然手中的菜刀,并将其控制住。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
情侣矛盾竟波及他人!
【案件回放】
2021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因与女友陈某某发生矛盾,在陈某某离开后,齐某借酒消愁,并买了一把菜刀携带在身上,来到龙岗区某餐厅一楼准备吓唬陈某某。在餐厅内,被告人齐某见到被害人范某某,误认为是陈某某的新男朋友,随后上前用刀砍了被害人范某某的脖子处。旁边的群众郑某某等人见状,夺下齐焕然手中的菜刀,并将其控制住。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齐焕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否认故意杀人,辩称其不是砍人,只是拿刀放在被害人脖子上,想吓一吓他,由于激动手抖才造成的划伤;其因为不知道具体位置没办法打电话,所以让其女友打电话,并出了医药费9600元。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齐某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2、从被害人的伤情,以及被告人在实施侵害后的客观行为上看,也不宜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受伤部位虽然在颈部,但并未伤及静脉或气管,伤情为轻伤一级,尚不构成重伤;从伤口走向上看,应当定性为“切创”而非“砍创”,所受的刀伤为划伤,并非砍伤;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又将他仅有的9600元转给陈某某,嘱咐她转给伤者作为医药费,可印证被告人并无杀人的主观目的;3、被告人齐某在伤害被害人后,明知他人报案,并未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在110到达现场后,主动向民警陈述相关事实,构成自首;4、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支付被害人医药费、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行为,本案起因于情感纠纷,具有偶发性质;5、被告人离异后有一婚生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生活非常艰辛。综上,请求法庭全面考虑本案从轻减轻的情节,给被告人一个尽快服刑完毕回归社会的机会。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齐某无视国法,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的情节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齐某关于其没有拿刀砍人、其是由于激动手抖才造成的划伤的辩解,经查,证人刘某、郑某全、郑某忠均陈述,被告人齐某系拿菜刀朝被害人脖子处砍了一刀,后郑某全等人上前拉住被告人,并将被告人手里的菜刀夺下,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辩护人关于不宜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持菜刀朝被害人颈部砍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朝被害人颈部砍了一刀,致被害人颈部伤口深达肌层,创口长达14.5cm,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齐某在被民警抓获前知道他人已报警,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警情单,被告人手机号码拨打110电话后,称没事,可见,其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被告人齐某归案后至庭审时一直否认持刀砍人,称是不小心划伤了被害人,可见,其也未如实供述,故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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