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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9年5月份开始,冯某通过微信购买了补肾的中药丸,在自己家中掺入人参虫草鹿鞭丸制成6g左右丸状,包装成保健食品“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19年6月至案发,冯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金额为72580元。在冯某家中查获瓶装“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33瓶、袋装“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5袋共价值11820元。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害人朱某提供和...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份开始,冯某通过微信购买了补肾的中药丸,在自己家中掺入人参虫草鹿鞭丸制成6g左右丸状,包装成保健食品“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19年6月至案发,冯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金额为72580元。在冯某家中查获瓶装“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33瓶、袋装“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5袋共价值11820元。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害人朱某提供和查获的“宫廷秘方补肾状阳丸”检测,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我国《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公布的非法添加物质。经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为有毒、有害食品。2022年6月9日,冯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塑料瓶、塑料球、包装球等照片,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委托鉴定的回复、扣押决定书、检测报告、有毒有害食品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冯某手机电子数据,证人冯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侯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处被告人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冯某销售“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580元,其中人民币38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9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侯某,人民币71300元依法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冯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瓶装)32瓶、黑色小药丸散装(4g)8丸、“宫廷秘方补肾壮阳丸”袋状(45粒/袋)4袋、白色塑料包装球13560个、白色标签50张、包装瓶48个、电子秤1个、包装蜡纸150张、木质模具1套,依法没收。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被告人冯某非法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已年满65岁,可酌定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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