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并欲杀害被害人孙某,遂于202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用私下配置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的家中,在与被害人孙某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孙某按倒在床上,用尖刀照被害人孙某颈部扎、划数刀,扎孙某大腿根部一刀,行凶后白某将刀清洗,在逃离现场后又将该刀扔掉...
【案件回放】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并欲杀害被害人孙某,遂于202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用私下配置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的家中,在与被害人孙某争吵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孙某按倒在床上,用尖刀照被害人孙某颈部扎、划数刀,扎孙某大腿根部一刀,行凶后白某将刀清洗,在逃离现场后又将该刀扔掉,经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的颈部外伤致喉穿孔,其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孙某的颈部外伤致咽喉软骨骨折,左上臂、右手及左大腿处外伤致伤口累计长度达18.1厘米(含手术扩创),其损伤程度均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田某、白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被告人白某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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