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1月初,被告人黄永灵经朋友强哥(身份待查)的要求,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给其转账使用。经统计,该两张银行卡在出借期间转入被骗资金共计14万余元,转入不明资金共计100余万元。2022年4月20日,黄永灵主动投案。【法律依据】第二百...
【案件事实】
2022年1月初,被告人黄永灵经朋友强哥(身份待查)的要求,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给其转账使用。经统计,该两张银行卡在出借期间转入被骗资金共计14万余元,转入不明资金共计100余万元。2022年4月20日,黄永灵主动投案。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黄永灵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永灵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永灵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永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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