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刑法 > 刑法罪名 > 破坏经济秩序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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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蔡某(另案处理)经营甲公司,后赵某通过他人介绍的方式来到蔡某的工作成为了该公司经营部的一名店员。在赵某工作的期间,其以购买该公司产品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在当地要求居民办理该公司的会员,以此非法吸收公共资金。在赵某拉到会员之后,其在蔡某的授意下对会员进行开课,并处理注册和发放等相关事宜。经查明,该公司向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九百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蔡某的公司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赵某在明知该公司性质的情况下,在该公司从事会员办理业务,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纳公众资金,并从事会员注册、资金发放等活动。经查明,该公司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九百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故赵某的行为属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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