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7月20日,赵某与张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村一棋牌室内发生口角,离开时被张某连车带人推倒在地,赵某心生不满,回家拿剪刀后返回某村南口红绿灯西北角处,再次与张某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张某左小腿扎伤致其左侧腓浅神经损伤,左侧小腿及足背部感觉功能障碍。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律依据】《刑法》...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20日,赵某与张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村一棋牌室内发生口角,离开时被张某连车带人推倒在地,赵某心生不满,回家拿剪刀后返回某村南口红绿灯西北角处,再次与张某发生冲突,过程中将张某左小腿扎伤致其左侧腓浅神经损伤,左侧小腿及足背部感觉功能障碍。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提醒】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生冲突后已离开现场,后又持剪刀返回将张某扎伤,张某的先前行为不足以引发赵某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故张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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